被被駁摩托炸街車車主元 申請回罰2複議
夜深人靜時,炸街一陣刺耳的摩托摩托車轟鳴聲劃破長空,相信不少人都有過被“炸街”聲驚擾的车被车主經曆。 今年2月28日晚上10時16分,罚元复议上海一名市民騎著二輪摩托車經過楊浦區平涼路眉州路路口時,申请被路麵噪聲監測設備記錄了下來。被驳交管部門根據線索鎖定車輛,炸街隨後上門對車輛進行噪音檢測——結果顯示高達105.2分貝。摩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车被车主第九十條,罚元复议交管部門對其作出了罰款200元的申请行政處罰。 車主不服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這個處罰決定,被驳當事人表示不服,炸街今年3月5日,摩托當事人向楊浦區行政複議機構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车被车主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行政複議科科長 徐琪:行政複議申請書裏提出了三點,第一點是這輛車沒有經過改造,為什麽判定噪音超標;第二點是認為交警做出的處罰依據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第三點,當事人認為以違反禁令標誌為由作出處罰,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並沒有看到相關的交通禁令標誌。 複議機關:證據確鑿 維持處罰決定 在行政複議中,針對當事人提出的三點理由,上海市楊浦區行政複議機構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逐一進行了分析。 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行政複議科科長 徐琪:首先,他開著這一輛噪音超標的二輪摩托車經過路口,的確超過了80分貝。交警部門帶著分貝檢測儀上門對他的相關案涉摩托車做上門檢測,他的違法事實非常清楚。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噪聲汙染治理工作的通告》規定,2018年12月1日起,明確“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噪聲超過80分貝的摩托車在本市道路行駛”。當事人認為,交管部門將通告中的規定認定為交通禁令,由此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本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告訴記者,當事人對處罰依據理解有誤。 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案件承辦人 肖曉:本次處罰的依據並不是這個通告,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該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禁令標誌噪音超標屬於交通信號的一種。 本案行政處罰的直接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處罰事由是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該通告並非處罰決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據。 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行政複議科科長 徐琪:申請人提出的第三個抗辯的理由是,他認為他經過案涉路口的時候,沒有看到相關的禁令標誌,而根據我們國家有關於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的規範,其實對於禁令標誌,在進入上海,比方說檢查站等地設立了相關的禁令標誌,而且根據案涉的公告,其實在2018年的時候就已經進行廣泛告知。作為駕駛人,應當了解和學習交通管製措施。 經全麵審查,複議機關認為:交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交警提示:交通規則不隻是寫在路牌上,“不知道”不是免責牌。很多車主覺得“我沒看到禁令標誌”就能免罰,但法律規定,交通管理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公示後,駕駛人就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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