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理馮中化總經誌斌年集團原副一審十九
原標題: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中化总经志斌副總經理馮誌斌受賄、集团利用影響力受賄、原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26年9月21日,理冯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审被副總經理馮誌斌受賄、判年利用影響力受賄、中化总经志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集团對被告人馮誌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原副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理冯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审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中化总经志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集团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原副對馮誌斌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馮誌斌利用擔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兼投資部總經理,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化藍天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股權收購等方麵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71萬餘元。2022年至2025年,馮誌斌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承攬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987萬餘元。2011年至2012年,馮誌斌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誌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且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均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於馮誌斌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馮誌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馮誌斌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現場圖。(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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